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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时间:2025-10-06 10:21:21    来源:独立调查网    

民事监督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李广均,男,汉族,身份证号:22040319640910397X,职业:媒体从业者,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辉南街145号富豪花园B座604号,联系电话:15567776330。

被申请人:

1、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太阳沟村,法定代表人:韩殿龙。

2、高兴利,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法院民事庭法官,系(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独审法官,联系电话:041185556890。

复核请求:

1、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瓦检民监〔2025〕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依法对(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启动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指令相关法院再审本案。

事实与理由: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瓦检民监〔2025〕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未依法审查原审判决中法官违法裁判、罔顾有效证据的核心问题,认定结论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具体理由如下:

一、高兴利法官刻意制造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剥夺申请人基本诉讼权利。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原审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事实上,高兴利法官在掌握申请人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故意规避合法送达,刻意制造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早已掌握并向法院提供了申请人有效联系方式。2022年12月8日,即案涉文章发表后第三天,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便通过申请人管理网站的热线电话(0106020100转13121297810)联系删帖,双方就删帖事宜直接沟通,申请人要求其发送删帖函至工作邮箱,此过程有电话录音、删帖函、律师函、邮箱截图等为证。此外,该公司通过法院调查令获取申请人今日头条号绑定的两个电话号码(其中19975852069至今可正常接通),且其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经济与法新闻周刊”网页截图中,明确载有申请人常用QQ号1043148871(24小时在线)(详见(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正卷2第79页至82页)。上述联系方式均已由被申请人作为证据提交原审法院,高兴利法官对此明确知晓。

高兴利法官未穷尽法定送达方式,直接径行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只有在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方可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中,高兴利法官未尝试拨打申请人电话、添加QQ联系、发送邮件等任何可行方式,仅以身份证地址邮寄文书被退回为由公告送达,且案件从2023年1月6日立案至9月28日判决,历时9个月,其有充足时间完成合法送达,其行为本质是故意剥夺申请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核心权利,属于严重程序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再审情形。

二、高兴利法官罔顾权威有效证据,故意采信已被上级法院否定的无效证据,认定事实完全错误。

1、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联系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确认《研判意见》真实性”为由,认可原审法院采信该证据的行为,完全忽视了该证据已被上级法院生效判决否定、原审存在“弃真采伪”的关键问题。

原审核心定案证据《研判意见》系无效证据,且已被上级法院明确否定。原审判决采信的《关于瓦房店市樱桃树死亡原因专家综合研判意见》,无出具单位印章、无专家签字,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要求。更关键的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2023)辽02民终4403号、4392号两份生效民事判决,均以“该证据无出具单位印章,真实性无法确认”为由,明确不予采信(详见【2023】辽02民终4403号民事判决书第22至23页或或【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卷宗正卷2第198至199页;详见【2023】辽02民终4392号判决书的第22至23页或(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卷宗第173至174页)。

上述两份判决已由被申请人提交原审法院,高兴利法官在明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否定该证据效力的情况下,仍于2023年9月28日强行以该无效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属于故意采信伪证。

2、高兴利法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威有效证据拒不审查。申请人转发文章所依据的证据均真实合法、具有高度证明力:鞍山绿洲林木果业技术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有机构盖章及专家签名),明确指出被申请人销售的农药未在樱桃树登记,施用后导致铜离子药害,是樱桃树死亡的直接原因;针对“樱桃姐姐6#涂干营养液”的《分析报告》、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亦能佐证被申请人农资及植保方案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虽不认可,但未申请重新鉴定,而高兴利法官对该类关键证据完全不予审查采纳,仅凭无效《研判意见》认定申请人构成名誉侵权,属于典型的“罔顾事实、弃真采伪”,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未履行监督职责,对法官违法裁判行为未予纠正。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未对高兴利法官“刻意制造缺席判决”“采信上级法院否定的无效证据”“无视权威有效证据”等核心违法事实进行实质审查,仅以形式化理由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未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导致法官违法裁判行为未被纠正,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

四,即使《研判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否定半年前发表文章的真实性。卷宗证据显示,案涉文章发表于2022年12月5日、6日,而所谓的研判意见出具时间为 2023年5月23日。稍微懂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新闻是具有时效性的,即使是这个研判意见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案涉文章失实或存在侵权行为,因为案涉文章只能依据当时的证据。更何况这个所谓的研判意见没有任何专家签名,更没有任何机构盖章,只是意见而非鉴定结论,其证明力是不能与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抗衡的,早已经被大连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所否定。

五,卷宗锁定的案涉文章只是客观陈述了事实和鉴定意见,对争议的事实,并没有从文章的角度给出结论性语言,更没有对大连殿龙进行诋毁、诬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综上所述,(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因高兴利法官违法裁判、罔顾有效证据而存在严重错误,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复核,撤销错误决定,对本案提出抗诉,维护司法公正及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广均

2025年10月6日

附件

1、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瓦检民监〔2025〕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2、(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删帖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明被申请人掌握申请人联系方式的证据;

4、(2023)辽02民终4403号、439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研判意见》已被上级法院否定);

5、《技术鉴定意见书》《分析报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权威证据材料;

6、关于瓦房店市樱桃树死亡原因专家综合研判意见

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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